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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0-29

点击量:4721

鲁药监注〔2019〕59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

审批程序(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单位:

《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山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山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

特别审批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山东省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 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国家药监局2018年第8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和注册检验、技术审评、注册审批。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查同意进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可直接依据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向省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

(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二)申报产品具有如下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之一:

1.在国内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2.列入国家、山东省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3.获得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4.实用新型专利(与临床应用相关)。

(三)医疗器械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或省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四)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五条 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人应当填写《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

(三)产品知识产权情况或获奖证明;

(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

(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可包括:信息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七)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报告;

(八)产品说明书样稿;

(九)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的资料;

(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在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中,如有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还应当提供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

第六条  省局负责受理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

第七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不符合的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人,此结果不影响申请人按照常规程序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第八条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局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2)。审评认证中心应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出特别审批通知单(见附件3),通知单编号编排方式为:鲁械创××××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产品流水号。

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未申报注册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按照本程序实施审批。5年后,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第十条 对于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省局相关技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

第十一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省局可加强临床试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中心)应优先开展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和注册或委托检验,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按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检测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检验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第十三条 审评认证中心应当优先组织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临床试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不含申请人补齐补正时间)省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审批。

第十四条 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结构组成、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后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可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填写《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4),就下列问题向省局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审评认证中心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

(五)经专家评审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第十八条 本程序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未作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程序规定与《山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鲁食药监发〔2015〕13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程序规定为准。

 

 

 

 


 

山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程序:

(一)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三)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四)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五)列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医疗器械;

(六)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医疗器械产品;

(七)已在外省市取得产品注册证,且产品符合国家或本省行业发展规划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携已注册产品迁入本省的;

(八)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可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前,向省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应当填写《山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应资料(附件2)。

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属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经审核同意后进入公示阶段;其他情形的,经核验后直接进入公示阶段。

第六条  拟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经省局核准后,在省局政务网站公示申请人及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进入优先审批程序,并告知申请人(附件3)。

经审核不予优先审批的,将不予优先审批的意见和原因告知申请人,此结果不影响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第七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局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4)。省局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

第八条  优先审批程序按以下情形实施:

(一)优先检验: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相关产品优先安排注册或委托检验、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出具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和检验报告。检验检测一般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二)优先审评: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对注册申请予以单独排队、优先审评,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审评认证中心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审评认证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安排专项交流。

(三)优先核查检查:审评认证中心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临床试验核查。核查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优先审批:省局优先行政审批,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书面请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四)注册申报资料与优先审批申请资料不一致的;

(五)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第十条  本程序对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未做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

体系核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三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受委托组织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省局可依据产品风险参与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

第四条  审评认证中心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的要求组织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同时对企业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填写样品真实性核查表(见附件)。重点查阅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

对于部分生产工序由其他生产企业完成的,即注册申请人采购定制的零部件进行生产的,可对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体系延伸核查。

第五条  对于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且通过技术审评判定需要开展体系核查的,审评认证中心可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

第六条  审评认证中心应依据注册申报资料审评情况安排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核查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审评认证中心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注册审评,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监督检查的情况、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生产条件及工艺对比情况,酌情安排现场核查的内容,避免重复核查。

产品具有相同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并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现场核查时,可仅对企业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

第八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核查方案。现场核查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核查品种、核查目的、核查依据、现场核查时间、日程安排、核查项目、核查组成员及分工等。核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核查员组成,必要时,审评认证中心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如3天仍不能完成核查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九条  现场核查实行核查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负责组织召开现场核查首次会议、末次会议以及核查组内部会议,负责现场核查资料汇总,审定现场核查结论。

第十条  现场核查开始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应当由核查组成员、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内容包括确认核查范围、落实核查日程、宣布核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联络人员等。

第十一条  核查员应当按照核查方案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在现场核查期间,核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交流核查情况,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予取证。核查组内部会议期间,企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结束时,应当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应当由核查组成员、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内容包括核查组向企业通报现场核查情况,企业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确认。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核查组对现场核查出具建议结论,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核查”三种情况。

第十五条  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必要时,可安排进行现场复查,全部项目符合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时间不计入注册质量体系核查时限和注册审评时限。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以及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

第十六条 未通过核查的,审评认证中心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不予注册的审评意见,省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第43号)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的通知》(鲁食药监械〔2016〕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附件.docx

附件2 山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附件.docx

 附件3山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