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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8-18

点击量:777

  各市管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及省、市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每年应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立即整改。

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四、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五、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集中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信息变动或修改的,在经过内部程序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查后将按规定在“威海社会组织”网或“信用中国”网给予公示。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相关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

七、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市民政局举报(举报电话:5895609),市民政局依法予以查处。

请所有市管行业协会商会填报《市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调查表》,未在“信用中国”网公示收费信息和收费信息有变更的行业协会商会需再填报《市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表》,于823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表格请登录“威海社会组织网”在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房振华    联系电话:5895609

威海市民政局

2018816


 

 

附件:

威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调查表.xls

威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