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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05

点击量:253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3〕32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药机构、医药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等精神,推进国家集采药品进基层销售,满足群众就近低价购药需求,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0号)要求,市医保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威海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和群众满意度提升工作,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充分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鼓励引导零售药店、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等多方销售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拓宽广大市民购药途径,打通集采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参加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按照企业自愿、适宜在基层销售、产能充足、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原则,从在山东市场销售供应的国家和省级组织集采中选药品中,遴选确定106个品种(详见附件1)纳入进基层活动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

(二)参加单位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市医保局组织确定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民营医院名单。首批纳入一定数量的零售药店、村卫生室,稳妥有序扩大覆盖范围,年底前逐步向民营医院延伸,条件成熟时开展集采药品进线上平台。市医保局将统一搭建“电子地图”,广大市民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在线查询、就近购药。

三、主要内容

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特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标识制作标准详见附件2。

(一)集采药品进药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鼓励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参加单位从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单体药店报送计划采购量。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

(二)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自愿参加,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30种药品。由镇街卫生院汇总需求量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统一调配供应,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覆盖。实行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的区市,应做好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与“中心药房”工作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集采药品进民营医院。医保定点民营医院自愿参加,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药品价格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示。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集采药品进线上平台。取得药品网络销售许可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参加,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与中选企业自主协商确定采购程序、配送方式等,按照进基层活动有关要求通过线上向群众销售。

四、配套措施

(一)严格申报程序。申请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件3)、承诺书(附件4),就价格、采购等事项进行承诺。为确保群众享受到降价成效,各区市医保部门要重点对申请单位加价率有关承诺进行审核,经审核汇总后向市级医保部门报批,确认最终参加单位名单。

(二)做好供需对接。市医保局将参加活动的单位名单、药品需求信息统一推送相关中选企业,牵头做好供需对接。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参加活动的零售药店、民营医院可委托市药械采购联合体或药品批发企业统一与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利用工作微信群等渠道,及时做好辖区内参加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购销衔接。协议期内,若中选结果因接续采购等工作产生变化,对于村卫生室,协议中选产品应随着镇街卫生院相应调整;对于零售药店、民营医院,企业可选择是否按原价格供货至协议结束。

(三)健全考核机制。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重点就“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存在“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超出承诺加价率销售药品等情况的,应暂停相关单位参加进基层活动,拒不整改的,取消参加资格,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部门报备。各中选企业要按照中选价格保障参加单位药品采购需求,并加强配送企业供货监管。对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区市应及时约谈督导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必要时市医保局将调整药品品种目录,情节严重的将在省级开展的集中采购活动中采取约束措施。

(四)完善激励措施。各参加活动的单位是药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企业支付药款。结合销售集采药品数量等因素,对达到或超过规定品种数量的,在开展的两定机构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中,将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加分或评较高分值。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款结算纳入镇街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五、实施步骤

(一)迅速动员部署(7月20日前)。各区市医保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一封信等形式,动员辖区内零售药店、村卫生室等单位参加“集采进基层”活动,重点做好集采相关政策的解读,按照自愿原则,遴选确定首批参加单位范围,组织每家参加单位确定销售的药品名单,并填报需求量。

(二)打造示范样板(7月底前)。鼓励有条件的区市选取一家或几家零售药店、村卫生室,按照“五统一”标准打造示范样板,销售部分集采药品。将参加单位需求量推送中选企业,做好购销协议签订准备工作。

(三)启动正式销售(8月28日前)。8月中旬前,市医保局将召开“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现场会,参观部分连锁药店和村卫生室;部署每家参加单位统一设置蓝色销售专柜(专区),制作双标签、引导牌,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企业组织货源保障药品供应,完成申请书、承诺书的审核签订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参加单位名单。8月28日起正式启动销售集采药品,同步上线微信公众号“电子地图”小程序。

(四)开展专项督导(9月-10月)。各区市对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参加单位规范设置、药品储备、价格管理、销售、政策宣传等情况开展调研督导,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同时,对可能存在的管理不规范、药品储备不足、违规加价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配套完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多维监测,确保活动持续长效。市医保局将结合联系服务群众走访、“两进”等活动,赴各区市就相关工作开展督导调研。

(五)抓好总结提升(11月底前)。各区市及时总结活动成效,市医保局将采取经验交流会或推选典型案例等方式,发掘各区市好的经验做法,择优向上级推荐,并带动全市进基层工作整体提升。同时,逐步扩大参加单位范围,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稳妥有序常态化开展。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将其作为深化干部作风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的的一项重要抓手,按照市级统一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扎实成效。成立全市“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5),统筹推进进基层活动的组织、部署、督导、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调。将“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纳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基金监管等政策做好衔接。鼓励各区市结合信息化建设,为群众提供更便捷的购药结算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零售药店、药品使用单位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医保局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统一工作标准和节奏,做好安排部署和督导调度,加强对区市的工作指导。市医保中心负责做好信息化技术支撑、待遇审核、直接结算、基金稽核、定点考核、投诉举报受理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扎实做好动员部署、资料审核、现场打造、供需对接、监督管理、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鼓励在市级统一框架下创新方式方法。各镇街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集采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还款等各个环节的指导,确保村卫生室采购的国家、省集采药品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各配送企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要按照规定履行好药品供应和采购销售职责,确保集采药品在“最后一公里”真正落地。

(四)强化监测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5190857全市一体化咨询平台为载体,及时收集处理群众咨询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市要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以及采购供货、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托智能监控、日常稽核、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力度,并与信用管理挂钩,推进跨部门联合惩戒。

(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参加单位药品集采政策的解读与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在参加单位集采药品专柜等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政策问答”等,并通过报纸、电台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让“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实践成效深入人心,为各项工作平稳推进营造良好氛围。